《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市质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质监局编制了《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丽水质量网(www.ls12365.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 www.ls12365.gov.cn;指定地点为:市质监局驻市行政中心窗口;公开时间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联系电话:0578- 2090233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地址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联系电话:2661053,传真:2661012。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丽水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丽水质量网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http:// www.ls12365.gov.cn 。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丽水质量网直接填写《丽水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丽水市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本机关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丽水市监察局投诉。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2090823,传真号码:2090823,通信地址:丽水市行政中心0631室,邮政编码:323000。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丽水市监察局投诉电话:2098610,传真号码:2098600,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1423室,邮政编码:323000。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