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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某某中学不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案
发布时间: 2017-10-13
 

  县某某中学不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县某中学 

  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陈某某 

  复议机关:某县人民政府 

  201591,申请人某县某中学与丁某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将该中学教工餐厅劳务外包给丁某某。201598日,本案第三人陈某某经该中学老师介绍到该教工餐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917日,陈某某在该教工餐厅从拌面机内取拌好的面料加工包子时,机器突然启动,致其左手及左前臂被绞伤,故于2015112日向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1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认为该单位与陈某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陈某某不属于该单位职工,故该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和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于201633日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某县政府依法受理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当事双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为妥善化解矛盾,某县法制办于2016526日组织当事双方及第三人开展听证会。同日,申请人和案件第三人陈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某县政府作出终止审理决定,各方矛盾有效化解。 

  二、焦点评析 

  本案主要为陈某某是与申请人某县某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丁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争议。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两者之间相对独立。本案申请人与丁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中有申请人对教工餐厅员工进行解雇、处罚等管理的内容,故申请人与餐厅员工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涉案教工餐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其主体应是申请人某县某中学。其次,本案关于陈某某工资由谁发放虽存在争议,但申请人与陈某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教工餐厅是学校的组成部分,陈某某的健康证上也写着该学校名称,故陈某某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办案体会 

  当前社会,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用工制度呈现多元化,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纠纷持续增多。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受害人维权救济途径有的选择民事,有的选择行政,法院裁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且按照目前的行政程序,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取工伤待遇的道路也相当漫长。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丁某某、陈某某之间相关争议如不能妥善化解,继续走相关程序,会大幅增加各方经济负担和单位行政成本。复议机构采用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程序,让案件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对相关证据和依据作质证,对案件焦点问题开展辩论,面对面交换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复议听证程序的优点,当天就成功达成和解,由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第三人事故相关费用7.8万元,彻底化解各方矛盾,提高了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快矛盾化解速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缙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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